一、目的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大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监督的力度,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三、职责
(一)学校党委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本制度的规定实施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三)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改革和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组织形式;
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与建设规划,财务预算以及收支情况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讨论和审议,确保学校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尽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
(2)审议教职工工资待遇、各种福利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集体福利等,并监督执行。
2.学校领导班子要认真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提案,尊重和支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
1.学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学校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制”,原则上,凡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考虑,按比例分配。教学部门的代表名额中,专职教师的比例不得少于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原所在部门及时按员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代表受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监督。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因犯严重错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免去其代表资格,并按程序批准补选的代表。
2.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坚持正义,打击歪风邪气;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主人翁责任感,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顾全大局,维护学校的团结与稳定,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3)联系群众,关心集体,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积极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4)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申诉权;
(2)按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有关部门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决议情况进行检查;
(3)有权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4)有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及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咨询。
4.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带头执行学校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做好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4)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好本职工作。
5.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部门的领导、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换届大会时,由经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工会委员会委员、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等。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换届大会,讨论审议大会中心议题。平时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原则上到期召开换届会议。平时每年召开会议2次以上。大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且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和表决。
(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及处理
1.提案是学校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议事方案,应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案由代表1人提出,代表2人以上附议方能成为提案,提案应理由充分、建议具体。提案必须形成书面材料。
2.提案内容:主要是有关学校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教学、发展及规划、科学管理、教学质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福利待遇,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和违法乱纪行为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学校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处理。
(六)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代表大会换届的准备工作,并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主席团成员、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行政审批后,主持召开代表大会的换届工作;
(2)组织选举学校教职工代表;
(3)领导各基层工会小组工作,审批各基层工会小组委员、负责人;
(4)领导女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建和审批各专门委员会和主任;
(5)组织和指导各基层工会小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6)组织学校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代表大会的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7)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他们的合理申诉;
(8)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爱党爱国、积极贡献、教书育人等活动。
2.学校工会办公室是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承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