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学校规范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相应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范文件享有学生申诉案件的事实调查、合法合规审查以及作出复查结论等权利。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法律服务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名)、 法律顾问1名、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1名,根据申诉处理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律服务的校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诉事项的受理、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一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通过书面审理和组织复议会议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决定不服的;
(三)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所作涉及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处理决定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是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申诉。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授权期限和代理人的具体权限。
第十三条 申诉人申诉,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的,应同时提交申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以及与申诉有关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人;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范围;
(四)未超过申诉期限。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的;
(三)申述人已就申述事项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
已被受理的。
第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后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送达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时,应同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申诉人的权利等事项。
第二节 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申诉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是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经办人员;
(三)与申诉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的公正处理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申诉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记录员不停止履行其职责。
回避成立的,按照本办法增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记录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替补的人员告知申诉人。
第三节 调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查明申诉案件的事实,全面审查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和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出的事实。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从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2名以上委员作为申诉案件的调查人员,具体负责申诉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如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申诉案件的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调查人员应认真听取申诉人、申诉人代理人的申诉意见。调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完整、准确地记载申诉人、申诉人代理人的申诉意见,并将记录材料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应就申诉提出的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证据,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调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第四节 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复查作出结论,应采取集体讨论形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调查、听证以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 日。
第二十八条 复查结论以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复查后,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复查决定书。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复查后,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书,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的;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权利的;
(四)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轻重不当的;
(五)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
第二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五节 送达、撤回申诉与救济
第三十条 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应当积极协助送达。
第三十一条 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书面材料后,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