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试行)
2022-10-24 17:28:00   来源:学生保卫工作部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按学校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长为副组长,纪检、招生、学工、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兼任,财务、学工、招生、宣传、纪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中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为组长,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为副组长,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科长和干事、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工作人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等具体工作。资助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长一般为辅导员,成员是非评议对象的学生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20%。认定的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名单报各二级学院汇总后,再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级学院的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其成员的公示可以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名单可同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认定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乡村振兴局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监测对象类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监测对象类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主要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等。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主要指父母一方下岗(失业)的学生、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且无固定收入的学生、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学生、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九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一)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原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监测对象类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二)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三)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四)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五)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和二级学院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六)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和二级学院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七)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八)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九)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但如上级有实时精准的要求,也需学生提供材料进行一年一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政策宣讲)、个人申请、三级认定、逐级公示、建档备案环节。

(一)提前告知(政策宣讲)。

每学年学校招生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通过召开专题宣讲会、网络宣传、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辅导员组织召开政策宣讲班会,填写《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题班会记录表》(附件1),提交各二级学院备案备查。

(二)个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年)》(见附表2),并提供日常生活情况说明或家庭困难佐证,形成原始电子档案。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则沿用上年认定结果,无需再次认定。

学生个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本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本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三级认定

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制度:班级评议—各二级学院认定—学校审查。

1.班级评议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15日内,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学生日常生活情况说明或家庭困难佐证等材料,结合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情况等相关因素,采取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记录表》(附件3),形成班级评议结果,并对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2日。公示无异议后,其班级评议结果和记录表报所属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各二级学院认定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记录表进行审核认定。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如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对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后予以调整和更正。最终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将本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困难档次和可受助资助项目等认定结果在本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如实填写《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细表(      年)》(见附表4),将明细表和认定结果等材料交党委学生工作部。

3.学校认定

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各二级学院认定结果汇总,对其申请材料和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后,提交学校家庭困难认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学校全部家庭困难学生名单以及困难档次。

(四)逐级公示

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审核、学校审查应将各级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逐级公示。其中,班级评议结果公示应在班级范围,时间不少于2日;二级学院的认定结果公示应在学院内,时间不少于3日;学校审查结果的公示应在全校范围内,时间不少于5日。

学生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资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公示期间,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五)建档备案。

经逐级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将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纸质档案等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存档(汇总名单的信息将以党委学生工作部当年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细表进行填报汇总)。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每学期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根据市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或“重点人群保障”中数据)的信息,供各二级学院开展认定工作使用。

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家庭困难学生,由各二级学院要求学生或监护人手写《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声明表》(附件5),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后,做好登记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存档。

第十三条 为确保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各二级学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识别机制,每学期开学认定后,各二级学院应对本校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进行动态识别并上报汇总,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时将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报重庆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给予资助。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学校纪检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学工、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资助工作的领导小组可建立回访调查环节,每学年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二级学院进行专项资助工作的随机抽查,或组织二级学院交叉抽查,根据抽查结果进行调整和核实。

第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及各二级学院应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进行追回,同时取消学生当年评奖、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学生档案中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关怀,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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