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2-10-24 17:32:00   来源:学生保卫工作部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维护学生权益,切实推动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资助资金提取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1〕3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校长为副组长,财务、学工、招生、宣传、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奖、助、贷、补、勤等有关资助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兼任,财务、学工、招生、宣传、纪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为组长,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为副组长,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科长、干事、团总支书记、全体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的组织、审核、评审等具体工作,承担资助工作具体实施的主体责任。资助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长一般为辅导员,成员是非评议对象的学生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名单报各二级学院汇总后,再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资助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其成员的公示可以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名单可同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以上组织机构中的成员设置为学校奖、助、贷、补、勤等资助相关工作小组的人员基础组成,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做好学生国家资助和校内资助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提取与划拨

第七条 学生国家资助资金根据当年上级文件足额及时发放给学生,并做好档案管理。

第八条 学生校内资助

(一)学生校内资助经费按照不低于学校事业收入4%的比例提取,当年足额计提的算账基数为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相关收入数据。

(二)学生校内资助经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财务部门配合发放。

(三)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划拨情况做好资助资金档案和明细管理。

第四章 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提取的学生校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等相关校内资助项目,发放方式以资金发放为主,也可以根据情况发放学习、生活实物。因招生规模缩减、学生休学、退学等原因导致当年确有少量提取校内资助资金无法全部使用的,滚存下一年使用。

第十条 提取的学生校内资助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按高校学生学制教学培养方案开展的学生教学包括合作办学、实习实训等事项支出;(二)学生文体活动非奖励表彰性支出;(三)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事务支出;(四)学生普惠性用水电气、学习用具等补助;(五)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六)学校教师职工工作经费;(七)其他学生教学教育管理事务经费。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国家资助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一)《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学生校内资助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一)《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二)《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三)《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四)《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第六章 经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经费(国家和校内)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侵占、挪用学生资助资金。要严格学生资助资金(国家和校内)支出使用范围,严格区分学生教学管理事务经费、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和学生资助资金(国家和校内),不得在学生资助资金中开支学生教学管理事务经费和学生资助工作经费等。

第十四条 每学期各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学生资助资金台账,由专人管理对发放的资助资金明细进行汇总和备案,同时形成统计表。在秋季学期在12月20日前,春季学期在6月20日前(具体时间会根据上级资助部门对于系统时间节点要求调整),将本学期的资助统计表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用于资助系统中的国家、学校、社会资助版块数据导入。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学生资助资金计提额度、使用进度、开支范围等情况提交给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归口管理,确保计提的学生资助资金足额、正确使用,充分发挥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承担资助工作主体责任,学校学工、财务等职能部门做好统筹管理和监督实施,纪检职能部门承担监管责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回访调查环节,每学年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二级学院进行专项资助工作的随机抽查,或组织二级学院交叉抽查,根据抽查结果进行调整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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