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2-10-24 17:35:00   来源:学生保卫工作部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学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业绩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学校评审组织机构,具体要求按照《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组织机构标准设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无违规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获得过学校级及其以上表彰奖励;

(六)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年级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年级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七)学习年限要求:

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才具备申请和获奖资格。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细化条件

(一)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其他要求

上述七方面突出表现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

第五章 推荐名额

第七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部署下,按本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学生申报,择优评审推荐。

第六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讲

每学年学校招生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通过召开专题宣讲会、网络宣传、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告知国家奖学金政策。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各班辅导员召开政策宣讲班会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评比要求及评定细则,辅导员应做好政策宣讲的过程记录,填写主题班会会议记录表。

(二)个人申请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提出申请,向班级评议小组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其申请表以当年市教委下发为准),以及相关优秀学生的申请材料,如: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专业排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三)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将学生优秀情况进行有序梳理,形成班级评议推荐结果,组长撰写班级推荐意见(不少于100字),对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2日。公示无异议后,其班级评议结果和记录表报所属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评审。

(四)二级学院评审和公示

各二级学院的资助工作小组,将同时作为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负责对本二级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评选和审核,详细梳理审核年级(专业)推荐意见或各二级学院意见(不少于100字),并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初步名单,在本二级学院内进行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五)学校评审和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作为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其中党委学生工作部综合各二级学院所上报的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后,再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再呈报重庆市教委审批。

(六)建档备案。

经逐级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将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纸质档案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存档(汇总名单的信息将以党委学生工作部当年下发的明细表进行填报汇总)。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建立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待学生获奖后,会将学生获奖信息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批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对获奖学生要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成绩或奖项等信息。如发现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评定资格,并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进行追回,同时取消学生当年评奖、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学生档案中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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