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重庆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评审组织机构,具体要求按照《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无违规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或有特殊先进事迹;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业成绩班级排名前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学习年限要求: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和获奖资格;
(八)学习成绩要求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品学兼优量化标准按以下基本原则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1.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班级排名均位于前30%,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班级排名超出前30%,但均位于前5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班级排名超出前5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细化条件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申请细化具体要求可参照《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突出表现和其他要求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实际发放金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
第五章 名额划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下,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学生申报,择优评审向学校推荐。
第六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在结合家庭困难认定结果的前提下,可参照《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批复和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全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励志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对获奖学生要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困难认定材料、成绩或奖项等信息。如发现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评定资格,并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进行追回,同时取消学生当年评奖、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学生档案中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