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重庆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学校评审组织机构,具体要求按照《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中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45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500元。实际发放金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
第五章 名额划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下,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学生申报,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审推荐。
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应深入调查核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以学校家庭困难认定工作中的认定结果准确划分困难等级。在学生困难情况相当,名额受限时,可在次年评定中优先。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生的家庭困难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第八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讲
每学年学校招生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通过召开专题宣讲会、网络宣传、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辅导员组织召开政策宣讲班会,做好会议记录,形成过程性记录文档。
(二)个人申请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当年下发表格为准),并附学生本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和家庭困难佐证材料。
(三)班级评议
由班级成立的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将推荐人选报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2日,公示无异议,报送所在二级学院。(其班级评议表以当年下发为准)
(四)二级学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并以受助学生实际信息填写《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表》(以当年下发表格为准),将推荐人选报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本二级学院资助小组应将受助学生申请名单、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五)学校审定
党委学生工作部综合各二级学院所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初步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任何奖、助、贷、补、勤等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的助学金。视情节轻重,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因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停发。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学校可按规定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三)如有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助学金推荐评审及发放期间,学校将向全校学生公布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纪检部门电话,接受学生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