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综合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活动。
第五条 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扶危济困、助人为乐;语言文明,行为得体,衣着整洁、举止大方。
第六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评比学年期间未受学校各类违纪处分。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的评定除满足评选基本条件外,须以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同一班级范围内学习成绩排名为依据。
(一)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每年2000元,学年总平成绩在80分以上或学年总平成绩在同年级的本专业或本班级排名的15%,无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3%,每人每年1000元,学年总平成绩在75分以上或学年总平成绩在同年级的本专业或本班级排名的25%,无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600元,学年总平成绩在70分以上学年总平成绩在同年级的本专业或本班级排名的45%,无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第八条 其他评定要求
根据学生其他实际情况评定。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是指学生在技能竞赛、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表现突出,凡获得国家级、市级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的,均可根据获奖等级评定单项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实际获奖情况下达。
第十条 学生经学校认定参加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开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竞赛等获国家级或市级一、二、三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金奖、银奖、铜奖者,以及参加国家级竞赛进入决赛获优胜奖(参与奖)者,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其他说明
(一)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荣誉者,按其获奖级别金额最高项计。
(二)获奖等级如设置为特等奖的,按此奖励标准从一等奖到优胜奖依次对应进行奖励。
(三)全国比赛市级赛区的初赛按照市级比赛标准进行奖励。
(四)署名为外单位或为外单位研发的项目不予计算。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下达年度校级奖学金评定指标,综合奖学金按照人数比例评定。单项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实际获奖情况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根据奖学金评选标准,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表至辅导员。
(二)班级评议:班级成立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辅导员组织学生评选小组按照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汇总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为组长,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为副组长,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科长、干事、团总支书记、全体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定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四)学校评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五)学校审批:将公示后的评选结果上报学校审批后,学校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者或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
(二)经核实因欠费而未注册学籍者;
(三)经核实评比期内有通报批评或各类违纪违规者或有尚未撤销的违纪处分的;
(四)有明显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捐赠资金设立的奖学金可兼得。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参评学校的综合奖学金,但只颁发荣誉证书,奖金不兼得。
第十六条 如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有违纪、违法者,学校将收回其当年相关的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对弄虚作假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材料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