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同时,也为加强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进一步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国家勤工助学相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或各二级学院(部门)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以《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设置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监督和领导,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二级学院、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信息中心等部门配合党委学生工作部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下设资助管理科,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团委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部门)、用工单位协同管理。
第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
(二)征集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三)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开拓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四)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指正;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复核、报批和发放工作;
(六)结合学校评优评先相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等荣誉,表彰或奖励先进个人;
(七)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八)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的职责:
(一)设专人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二)统一组织,协调本二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三)负责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四)实施其他有关本二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工作相关安全教育、制定工作时间表并指导开展工作;
(二)按要求编制《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或备案;
(三)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 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先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同意,其中固定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征集、用工单位申请;临时岗位,原则上要求用工单位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所有申请岗位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设岗,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岗位需求组织面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在寒暑假及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停止,如有用人部门确需在寒暑假安排勤工助学的,则应于放假前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党委学生工作部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定,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
(四)优先考虑原建档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突发严重困难家庭等家庭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的;
(三)借勤工助学名义有损学校形象的;
(四)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校内各部门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校内岗位信息。
(二)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认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登记备案;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核定后的岗位需求,审查学生申请、组织面试、公布用人信息。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人要求、活动时间和内容等相关信息,并随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报请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高危和特种行业的劳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素质培养、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习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党委学生工作部有权调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传销;
(二)销售伪劣产品;
(三)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毁约;
(二)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三)消极怠工,拖延工时;
(四)故意损坏或丢失客户的财物;
(五)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六)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在客户家中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四)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七)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八)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计算酬金,原则上不低于48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支付: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各用人单位(部门)每月30日前,根据学生工作量编制《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并交党委学生工作部,由资助管理科工作人员统一复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财务部门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开支;
(二)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各用人单位(部门)每月30日前,根据学生工作量编制《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报校领导批准,并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后,由学校财务部门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私自到校外单位兼职,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若由于校外务工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