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2022-10-24 17:59:00   来源:学生保卫工作部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其性质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均开始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工作。需要办理的同学可到生源地教委(教育局)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以《重庆五一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设置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监督和领导,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招生、二级学院、后勤、信息中心等部门配合党委学生工作部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学生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被我校录取具有全日制正式大专学籍的在读高职学生,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实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年龄要求

1.年龄应在18—60 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户籍要求

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且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拥有固定居住地。

(四)其他要求

1.共同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区)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章 申贷流程以及申贷材料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首次申请办理流程

1.新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后,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注册个人信息,录入申请信息,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借款学生,打印以上申请表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的借款学生,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提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落实需要的具体申贷材料(申贷材料以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为准),再一同前往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对借款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贷前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开具《受理证明》。

5.借款学生持《受理证明》前往学校报到,交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老师处汇总。

   6.各二级学院统一收齐后在每年9月中旬左右交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

7.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认学校录入回执后统一向学校账户发放贷款。

(二)现场续贷流程

1.续贷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填写续贷声明,导出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

2.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按户籍所属地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向该部门提供续贷材料,并一同前往学生户籍所属地的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手续,取得当年续贷《受理证明》。

3.借款学生持《受理证明》前往学校报到,交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老师处汇总。

    4.各二级学院统一收齐后在每年9月中旬左右交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

第八条 申贷材料

(一)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提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落实需要的具体申贷材料,并需要两者一同前往当地进行现场提交。(申贷材料以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要求为准)

(二)申贷基本材料

1.首次申请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学费收费通知书原件;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打印申请表时自动导出)原件1份作为家庭困难认定依据,未办理预申请的学生需提供此表,相关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如有虚假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现场续贷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贷款金额、利息以及还款

第九条 借款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实际贷款金额以当年国家政策为准)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校正常就读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承担,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需支付贷款利息,还款期限、金额、方式均按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执行。

第六章 违约后果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影响其借款人今后顺利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以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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